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1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1.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1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1.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1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1.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1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1.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2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2.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2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2.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2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2.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2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2.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5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2.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5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2.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5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2.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50.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2.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60.00元/天 |
1.本产品由博达建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销售区域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由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2.保险责任请您仔细阅读我公司《中原农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如发生保险事故,请及时拨打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40066-56789。
3.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4.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否则,对于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5.客户群体: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6.保期为1年,保单生效时间可在投保时录入,起保时间最早为次日零时,最早可提前90天购买。
7.每一个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8.保险责任说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将提供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
9.本产品解释权归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说明:
提供7X24小时报案理赔电话400-66-56789,更可全国通赔。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参照以下流程办理理赔:
报案:拨打400-66-56789电话报案
准备:资料准备保险事故相关资料(详见备注)
提交:资料带着相关资料到中原农险门店办理或寄送理赔资料
审核:赔付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结案赔付
备注:
1.意外伤残需准备:门诊或住院病历、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2.意外医疗需准备:门诊或住院 病历、门诊或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及明细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3.意外身故需准备: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殓葬证明)等。
特别提示:
保险责任请参考《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适用条款》[马上阅读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请仔细阅读本产品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并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免责条款:
因被保险人在某些特定原因、特定情形下或期间内的状态会影响保险风险等级的评定,保险公司在这些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将会免除,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免责内容详情请见产品条款及免责条款规定。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本公司将按《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投保单中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或有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平台仅为互联网保险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本保险产品由博达建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销售,由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