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产品由博达建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销售区域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请您在投保本保险产品之前认真阅读本产品方案以及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确保您已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若您对本保险产品有疑问,请先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95505咨询。
3.本产品限被保险人为7-12周岁身体健康自然人。每一被保险人限购壹份;
4.根据保监发〔2015〕90号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航空保险除外。
5.首次投保本产品观察期为60天,续保免观察期;
6.重大疾病保障:在观察期后,被保险人经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列明的3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数种,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应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保险人给付计算公式为:
8.当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时(需经社保先行报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超过免赔部分,按照应给付金额的100%进行赔付,即保险人应给付金额=(医疗费用-医保已报销费用-免赔额)×100%;
9.当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超过免赔部分,按照应给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即保险人应给付金额=(医疗费用-免赔额)×60%;
10.电子保单查询或下载,请登录www.95505.com.cn。
11.本产品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理赔须知
1、请您在出险后的48小时内报案,报案电话:95505。
2、申请理赔时,您需提供的理赔资料:订单号、保单号、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事故相关证明及索赔资料(详见条款)。
本产品解释权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免责条款:
因被保险人在某些特定原因、特定情形下或期间内的状态会影响保险风险等级的评定,保险公司在这些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将会免除,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免责内容详情请见产品条款及免责条款规定。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本公司将按《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投保单中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或有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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